为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8日。
《通知》指出,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国家级森林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切实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通知》明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能力要从5个方面全面提升,即准确把握国家级森林公园功能定位、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权威性、严控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严禁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和行为、多措并举实现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规范化。
《通知》强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中的主要问题要从3个方面有效解决。一是明晰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对本省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确保每个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和界限能准确落实到图纸、落实到全国林地“一张图”上。对因档案资料缺失导致范围不清或存在误差的,以及因历史原因将城镇建设用地、行政村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划入森林公园范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标准,合理确定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和界限,并按程序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二是明确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保护等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及时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划定为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逐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区划标准的森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落实补偿措施,停止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三是妥善处理森林公园内采矿、采石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采矿、采石问题进行核实和梳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有序退出。因地方经济或民生服务必须保留的,在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森林公园的范围。
《通知》提出,文件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展全面排查,将无机构、无人员、无规划、无建设的“四无”森林公园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建设的森林公园名单报送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程序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并对违法违规事件依法进行处理。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本监督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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